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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性侵13岁女孩,母亲两次暗中下药致女孩昏迷,儿子才得逞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07-07 15: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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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13的刘某在网上结识15岁的匡某,两人熟络后相约见面。刘某和朋友一起前往对方家中,当晚想要离开时却被匡某母亲阻拦。

本以为只是在朋友家中的正常留宿,却被母子二人轮番伤害:喝下了匡某母亲准备的迷药,又被匡某暴力相逼。

她困在匡某家中数次被迫与他发生性行为,直到两天后才被家长找到。年幼的她勇敢陈述自己的遭遇控诉匡某,却被检察院告知: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网络结识,埋下引线

13岁的刘某是湖南省的一名小学女生。平日里她的生活很简单,白天去上学,晚上回到家中,和养父母一起吃饭、玩耍、学习。

虽然是小学生,但是养父母为了让她能在外随时联系到家中亲人,给她购买了一款智能手机。刘某用手机学会了上网,并申请了QQ账号,偶尔和班上的同学聊天。

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QQ上结识了15岁的匡某。匡某住在附近的镇上,距离刘某的家不远。在逐渐熟悉了之后,两人聊得愈发热络,还相约打算一起出来玩。

这天刘某决定和朋友一同去找匡某,二人一起坐上了前往镇上的大巴车。来到匡某家后,三人玩得十分愉快,聊得也很投机。

时间过得很快,不久后就到了傍晚时分,刘某的朋友向她表示自己要回家了。刘某本来也打算和朋友一起回去,可就在这时,匡某母亲却站了出来,盛情邀请刘某留宿在匡某家中。

在三人玩耍时,匡某的母亲一直没有打扰他们,默默地待在客厅,此时突然的表现,让刘某很意外。刘某不知道如何应对,爱面子的她不懂得拒绝,在匡某母亲的盛情邀请之下,刘某就这样住了下来。

虽然这是计划之外的变故,但是对于刘某来说,匡某和匡某的母亲都是值得信任的人。所以刘某也没有考虑太多,只是觉得自己在朋友家中留宿一晚后,明天可以继续玩耍,等玩够了再回家也无妨。

可是,这一留整整两天后才被她的养母找到。

陷入困境,饱受折磨

对于刘某的养父母来说,他们在刘某和朋友出门游玩后,整整两天时间内都没有再收到刘某的任何消息。当他们心急如焚地找到和刘某一同出游的朋友时,朋友也很惊讶,因为她以为刘某只是留宿一晚,第二天就会回来的。

根据刘某朋友提供的信息,养母火速来到匡某家中找到了自己日思夜想的孩子,却看到了令她无法接受且十分心痛的一幕。

刘某的身上伤痕累累,精神状态也很糟糕,整个人浑浑噩噩的,不管别人说什么,她都呆呆的,反应很迟钝。刘某的养父母意识到发生了严重的事情,于是立刻报了警。

在刘某的精神状态平和下来之后,警方对刘某进行了询问,大家这才知道她消失的这两天时间里都发生了什么。

刘某说,当天她留宿下来后,来到自己的房间,却发现匡某的母亲将整个房间布置成了结婚用的新房。她向匡某的母亲表达了自己的疑惑,却见匡某母亲奇怪地笑着,用不容质疑的语气要求她和自己的儿子发生关系。

刘某当然拒绝了她,而匡某的母亲也没有再多说什么。晚上,在刘某睡前,匡某母亲为她端来了一杯水。刘某没有多想,向匡某母亲表示了感谢,并喝下了这杯水。

可是没想到,喝下水后,刘某感觉意识突然变得模糊,浑身肌肉无力,没法凭借自己的意识做出反应。

就在刘某感到事情不对劲的时候,匡某走进了房间,将一把刀架在她的脖子上。白天性格活泼、神情温和、与她嬉戏打闹的匡某此时突然变得凶神恶煞起来,匡某凶狠地威胁刘某,要让她和自己发生关系。

在被下了迷药的情况下,刘某四肢无力无法逃跑,也无力反抗,最终被匡某强迫着发生了性行为。

整整两天的时间,对于刘某来说像是做了一场漫长的噩梦,她在匡某的家中反复被匡某性侵。即使想要逃离,也会被匡某和匡某的母亲联手阻拦。这两天的遭遇给刘某的身体和心灵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以至于当养母找到她时,刘某的精神已经濒临崩溃。

审查案件,作出决定

警方在获得了刘某完整的陈述后,立刻开始对该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可是,该案的事情经过目前只能通过刘某的陈述获得,而无法取得其他的物证、书证或者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和刘某的陈述相互印证。

在警方侦查结束后,将案卷材料移送给了检察院。检察院对案件作出审核后,要求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补充案件的证据材料。而公安机关依照规定补充侦查,重新提交案卷材料后,检察院却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是,该案件目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匡某存在犯罪行为。同时检方也认为,匡某和刘某存在情侣关系,因此二人之间发生性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强奸。

对于这样的结果,刘某和她的养父母都无法接受。刘某已经通过他的养父母,向当地的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对于匡某的不起诉决定,依法追究匡某的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件还在经由市检察院作出审查,该审查结果将决定是否应当以强奸罪的罪名起诉匡某。

纵观全案,现有的证据材料中,能够证明匡某存在强奸行为的只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而缺乏其他证据和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达到证明存在强奸事实的目的。

虽然在侦查过程中有鉴定报告证明刘某的会阴部存在挫伤,肩部也有伤痕,并且被害人在案发后的精神障碍也与性侵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检察机关在对案件作出审查时,并没有认定这些鉴定报告,没有认定得证据是无法作为定案根据的。而在排除了鉴定报告后,依据其他证据是不足以达到起诉标准的。

【律师说法】

目前,该事件中是否存在强奸的事实,以及是否应当对匡某进行起诉,仍然有待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对于案情事实进行审查认定。但是,从这个案件中我们还是能够引申出两个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

一、如果一对男女是情侣关系,那么不论发生何种情况,都无法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强奸行为吗?

对于情侣和夫妻来说,由于亲密关系通常会伴有性行为,所以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不论在何种条件下与自己的伴侣发生性行为都没有被认定为强奸的可能性。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

无论是在情侣之间,还是夫妻之间,只要满足了强奸罪的成立要件,都会构成强奸罪。我国法律中并不允许因为身份关系而使施暴者逃脱法律的制裁,或是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的情形存在。

只要是一名男性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的女性无法反抗,从而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那么这名男性的行为就一定构成了强奸罪,将会受到刑事审判,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实践中,的确很少有情侣之间或者夫妻之间,认定强奸罪的先例。因为对于侦查取证的人员来说,很难将亲密关系中一次略微带有强迫性质的性行为和彻底压制导致的强奸进行明确的区别。而在无法根据清晰的界限进行限制的情况下,自然也不应当贸然地将该种行为认定为强奸。

同时由于伴侣之间已经存在了较强的感情连接,因此即使的确存在强奸行为,事后也容易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此时若是司法机关出面,则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因此情侣之间夫妻之间的强奸罪在实践中很难被认定。

不过,在实践中也存在一种比较容易被认定的伴侣间强奸。在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明显出现破裂后,如果丈夫执意对妻子实施强奸行为的,法院一般会依此认定丈夫构成强奸罪。

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将“离婚诉讼期间”作为强奸罪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正确且妥当的。在这种情形下,丈夫实施强奸行为,明显侵犯了妻子的性自主权,无疑构成强奸罪。

二、如果在本案中,匡某的确存在强奸行为,那么他会以强奸罪被定罪量刑吗?

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是刑事责任年龄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二周岁的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匡某已满十五周岁。也就是说,如果认定匡某存在强奸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是可以对匡某提起诉讼的,匡某也应当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接受审判,承担刑事责任。

只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对匡某量刑时,应当由法庭充分考虑匡某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依法从宽处罚。

其次,要从与强奸罪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来分析。

根据我国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情况存在一种特殊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存在恋爱关系,在幼女自愿的情况下,偶尔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强奸罪。

其中,该条款中的幼女是指十四周岁以下的女性。该司法解释是为了防止实务中将一些早熟的年轻情侣之间对于性行为的尝试认定为强奸罪,避免对于行为人过分地追究责任,导致未成年人的成长之路受到影响。

因此,对于本案来说,如果匡某和刘某之间发生性行为只是年轻人之间的一时兴起,便不太可能被认定为强奸罪。

不过,如果匡某是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强制刘某,在刘某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行为,则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纵观本案,是否存在强奸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基础上,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具有合理性的。刘某若无法通过刑事起诉的救济自己的权利,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鉴于刘某的养父母已经提出了申诉,我们可以进一步等待市检察院对该案做出的认定结果,相信我们的司法机关一定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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